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座谈会精神,推进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全面深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促进产品形成合理市场价格,经京、津、冀、蒙、辽、吉、黑、浙、皖、闽、鲁、粤、琼、川、藏、陕、甘、新、兵团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决定,结合实际,制定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
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协同发展,通过京津冀“3+N”联盟,带量联动采购,坚持保障供应,价格合理,实现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降低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规范耗材采购和使用行为,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共同作为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机构,依托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京津冀“3+N”联盟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属地中选结果执行及配套政策等。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共分为普通接骨板系统、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和髓内钉系统三个采购包。具体目录如下:采购包一:普通接骨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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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腕骨/掌骨头部/掌骨基底部/掌骨干部/指骨头部/指骨干部/指骨基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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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接骨板与其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成套使用,配套螺钉不再单独收费。企业须提供满足接骨板临床使用的所有螺钉(规格、型号、数量等均应满足临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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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腕骨/掌骨头部/掌骨基底部/掌骨干部/指骨头部/指骨干部/指骨基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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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接骨板与其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成套使用,配套螺钉不再单独收费。企业须提供满足接骨板临床使用的所有螺钉(规格、型号、数量等均应满足临床需求)。注: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成套使用,配套配件不再单独收费。企业须提供满足髓内钉临床使用的所有配件(规格、型号、数量等均应满足临床需求)。
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实施联合带量采购。联盟地区2021年有采购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记录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自愿参加。本次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一年,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由联盟地区确定。到期后联盟各地区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一)本次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河南等十二省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盟(以下简称河南联盟)带量采购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按照带量分包,实行带量联动采购。(二)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本次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按所在省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产品。(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四)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取得本次带量联动采购范围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的,均可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一)申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二)申报企业须承诺中选产品所有规格型号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采购需求,保持带量联动采购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同意相关信用承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三)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五)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六)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七)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工作依托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0128),申报企业须按照http://help.bjca.org.cn/tjmpc_tj/index.html通知所列要求,领取数字证书。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与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数字证书已实现互认,已领取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数字证书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